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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必须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审查拘留的必要性。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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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审查起诉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在此阶段,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依照法律规定,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属于另一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另一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院后将由另一管辖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和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情况下,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发生民事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从案件受理到开庭审理期间,与争议有关的事实可能发生变化,比如被告住所地发生变更、被告住所地行政区划发生改变等等情况,由于被告住所地关系到法院管辖权,那么起诉后被告住所地变更的,是否需要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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