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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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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清偿方式:1、所有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内部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对于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根据过错程度多承担责任。2、只提供技术服务的合伙人也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劳务折扣出资比例承担;如果没有上述比例,可以按照约定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无盈余分配比例的,按其他合伙人的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损失, 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应当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财产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欠税;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配给原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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