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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复议档案律师可以调取吗

2024-09-1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无权直接查阅卷宗资料,仅能委托代理律师代为查阅。 刑事案件审结之后,当事人也无法自行复印卷宗,但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了行使辩护权,则有权复印相关案卷材料。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行为的;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 3.依据特赦令而免除刑罚的; 4.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死亡的; 6.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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