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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和救援器材贮备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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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的地震监测台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和旗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管理,其建设投资和运行经费由盟市和旗县级财政承担,业务上受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城乡规划以及人民防空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临震预报,并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的临震预报,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有关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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