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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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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类:婚前购买房产的处理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1)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系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2)登记在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视为共同财产。此时赠与的标的是房产,结合我国的风俗人情以及出资的来源,认定为共同财产更为合理。2、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个人,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第二类: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处理1、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1)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适用解释三第7条规定。(2)登记在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2、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个人,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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