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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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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包括: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诉讼;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提起的诉讼;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主要有三点; 1、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而行政复议则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的有限的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原则上讲,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具有可诉性,而行政复议则将标准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展到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显然比人身权、和财产权更为宽泛,还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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