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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居住证不会被驱逐。因为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只是当地进行社会管制...
很高兴能帮你回答.取得永久居住权后..离婚..不影响你的永住权利.请放心继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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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不可以转让永久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该权利不得转让。
原始受配人口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权值得商榷,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并不能说老娘舅节目中律师说的一定是对的,一般来说同住人才有居住权,而同住人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户口,当时安置的是公房,尽管有您的名字但是那只是一个计算房屋面积的依据,并不代表是不能变动的,因为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并非是给某个人的而是某家人。当然您遇到的情况也是有的,所以您也可以尽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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