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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仲裁委应将其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
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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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存在以下区别: 1、财产保全的种类不同。仲裁财产保全只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而无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既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也有诉前的财产保全。 2、是否有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利不同。仲裁机构作为民间性争议解决机构,没有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利。仲裁中,当事人虽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的措施。 3、财产保全的开始不同。仲裁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采取。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也存在以下相同之处: 1、财产保全的措施相同。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都是由人民法院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 2、错误申请的赔偿相同。无论是仲裁财产保全,还是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均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诉法》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措施。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可以诉讼之前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一方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要了解更多诉讼相关,请点击:诉讼
起诉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 1、要找到财产线索,需要提供银行卡账户或财产地址; 2、准备担保。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或第三方担保; 三、诉中财产保全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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