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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执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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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主要为:1。儿童教育费用。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前教育和从小学到博士生的全日制学术教育的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继续教育费用。纳税人接受学术(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可在规定期限内每月扣除400元,但同一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接受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3。严重疾病的医疗费用。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最终结算时,在8万元限额内扣除;4、住房贷款利息费。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配额扣除中国或者配偶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第一套住房贷款,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买方按扣除标准扣除100元%扣除后,夫妻双方也可以按照扣除标准分别购买50套住房%扣除;5、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月15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在其他城市,城市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城市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当地无住房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无住房租赁住房的,按规定标准扣除;6、赡养老年人。纳税人支持60岁以上父母的费用按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月新修订的法正式实施,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还可以减去6项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有子女教育、、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工资大于5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小于5000元则不需要缴纳。《》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一、儿童教育:纳税人儿童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关支出,按每儿童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人员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从3岁到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孩子,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二、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国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三、大病医疗: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疗保险清算后的个人负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费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处理年度清算时,在80000元的限额内实际扣除。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次房贷的利息扣除。本办法称首套房贷是指购房享受首套房贷利率的房贷。五、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所有住房产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个城市外,市管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元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的市管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元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己的住宅,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己的住宅。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发表的数据为基准。六、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人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配每月2000元扣除额,每人分配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须签订书面分配协议,指定分配优先于约定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和金额在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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