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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需要以下条件:1、中国与被申请国之间有双边条约,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两国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中...
1、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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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又称“国际公断”,简称“仲裁”或“公断”。是指由争端当事国共同选任的仲裁人审理有关争端并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之一。某一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可依其事先或事后所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端交付仲裁。仲裁人由争端当事国协议选任,可由一人担任,亦可组成庭或仲裁委员会,依仲裁协议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仲裁协议规定的争端事由进行审理,所作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随着全球经济的日趋融合,争议处理的复杂性愈加突出,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其契约性、保密性、快捷性、可执行性等特点,在国际争端解决中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当事人往往选择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在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就要到败诉方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或其住所地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一国法院往往根据该国法律以及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对外国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程序规定在司法协助一章里,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实践中缺乏具体操作细则,这也就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案件时掌握的标准不一。特别是对于一些诉讼程序性的事项,各地法院更是各有各的做法,让当事人难以有清晰、准确的预期。我们在办理本案中对此深有体会。当然,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想把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重要问题、积累的一些办案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该项程序的分析与探讨,以不断完善该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
对仲裁协议内容的审查是协议司法审查的一部分,不涉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以及形式合法性等方面的考虑。可以按以下的原则和顺序确定审查内容合法性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解决争议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对仲裁协议本身也适用,即适用于仲裁协议的内容,可以据此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定。除非所选法律规定与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定或不可排除的规定相抵触,则适用仲裁地法。 2、仲裁地法或裁决作出地法。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应直接适用或推定适用仲裁地法或裁作出地法。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应与仲裁地法或裁决作出国强制性规定以及法律所属国的公共程序相抵触,否则协议无效。 3、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地或裁决作出是也未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有实际联系的连接点,以确定最终的准据法。一般而言,缔约地法和仲裁事项的准据法与仲裁协议的联系比较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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