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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上诉状是怎样的

2022-07-12
2007年8月26日向贵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补充如下上诉请求和理由。 补充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涪城区人民法院(2007)涪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如下事实认定错误。 1、(2007)涪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2003年4月21日,原告张爱琼与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及绵阳市福泽房地产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上诉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承诺书〉各一份。绵阳市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绵阳市科创园区瑞丰科技有限公司承诺给原告在原拆迁范围内安置三楼E户型号建筑面积89.70平方米二室户型住房一套。”原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2003年4月21日,被拆迁人(即上诉人)涂正祥与绵阳市长庆房屋拆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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