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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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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伪劣种子罪,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按照下列标准判刑: 1、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生产损失较大。 具体表现如下: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率的种子。所谓失去使用效率的种子,是指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原有功效和使用效率,失去使用价值的种子。 (2)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 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四是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故意内容有两种形式: 第一,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种子,故意出售; 第二,故意用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 过失行为,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假种子或失去使用效率,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是为了盈利。特别是,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处罚标准为: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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