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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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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学校未尽到相应的保护义务,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当相应的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验小学对学生上课铃声进入教室,没有提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没有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上课铃响的时候,学生进教室也没有指导,室外秩序混乱了。事件发生后,学校没有立即进行紧急救援,等待陈某、杜某的监护人到达后才送往医院接受救治,没有履行立即救援的义务。实验小学没有履行管理、教育、保护义务,也是造成本案损害的原因之一,没有及时救助受伤的学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学生在学校期间上体育课时被同学误伤,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由侵权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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