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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对居住权的规定是: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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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如下: 1、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内因居住和生活享有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取得后应办理登记手续。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是: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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