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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12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情形有: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 2、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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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简称地方备案部门)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备案: (1)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2)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3)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4)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若未委托指定机构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备案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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