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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共同抚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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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离婚家庭子女有48人自卑%性格孤僻或感情脆弱的是44%;心理早熟倾向占24%%。采取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能够保障子女所期望的与父母双方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能够充分发挥父母二人的长处,提高抚养的质量;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但是,轮流抚养也有一个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因此,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在父母双方均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能力与条件的情况下,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合理安排轮流抚养相关事宜,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共同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我国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立法本意看,“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夫妻离婚后子女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基本生活权利,而不是要求子女必须随一方生活。现把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作为解决的唯一方式,是审判实践的一个误区。笔者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而不应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为原则。应该说,轮流抚养子女不失为合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
许多夫妇离婚时不放心孩子交给对方单方抚养,希望自己能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尽一份力,让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亲情,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在传统离婚案件中,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有权探视子女,但目前探视权的行使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经调解协商,夫妻双方往往希望轮流抚养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决定。但是轮流抚养,目前只允许双方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轮流抚养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律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其他的抚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协议轮流抚养作为一种新的抚养方式,正在全国各地逐渐被接受和应用。但在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协议轮流抚养的还是少数。法院对子女监护权的裁决是基于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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