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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什么样的呢?

2022-03-14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的范围大体是:仅造成人员轻微伤;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对于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财产损失轻微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财产损失轻微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界限,受地域差别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一般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除此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比较复杂或者难以认定,可以将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程序。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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