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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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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六)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1)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2)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3)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业务; (4)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6)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7)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8)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9)列支管理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10)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11)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12)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13)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14)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15)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使用、贷款、核算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各办事处的内部核算。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市管委会批准的额度购买国债。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八、定期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对帐。九、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十、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十一、对各县(市、区)管理部实行授权管理。十二、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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