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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的准确性和可能的虚假性。因此,对其虚假性(包括取得手段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原作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且不可...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或录像磁带反映出来的音响和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影视胶片、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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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1、录像证据 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2、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3、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4、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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