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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的,但是实际的经营者可以指定。...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确定当事人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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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确定当事人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按照发票的收款单位章写收款人,形式上符合,而且支票最终也是入到该单位的帐户上,只不过在从该单位提出付给真正为你单位提供劳务或商品的个人. 但弊端是,真实与你单位交易的是个人而非收款单位,如果发生纠纷可能要费点事, 且无论你单位还是收款单位都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中的规定,你单位完全可以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受款单位将自己的存款帐户为他人变相使用也是违法银行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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