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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二十七条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
机构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变更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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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上一年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出现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征兆的;(三)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严重亏损的;(四)被大量投诉的;(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征信机构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酌情缩短征信机构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测评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征信机构整改。整改后第一款中所列情形消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再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二)拟设立征信机构的资本;(三)拟设立征信机构的主要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四)拟任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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