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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口与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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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公民凭证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丧偶或离婚的,可以由一方按前款规定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终止其享受的有关优待和奖励,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计划生育奖励。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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