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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要做具体的分析:(一)雇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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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损害赔偿条例中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的工作中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雇主永远承担责任,但有两种情形:一是雇员从事雇佣的工作,雇主责无旁贷地承担责任;二是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主承担了责任后,可向雇员进行追偿。 想问一下,你是否知道你雇佣的司机找别人代替。如果不知道的话,那就是你雇佣的人再又雇佣的其他人,那就应该你雇佣的人承担责任,如果你知道司机又雇佣的其他人,也就意味着你同意司机的变更,那就应该你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他没有安全资质条件,你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你请的三个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种情况下可视为一种加工承揽合同;第二,如果这三个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且没有公司,那么你们公司就要负全部责任,这种情况可示为雇主与雇工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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