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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在初始用地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费可以按第一年的标准缴纳,自第六年起应当按当年的标准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什么时候开始交土地使用税。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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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条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含集体所有土地)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除依法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外,按照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2、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间向地方政府支付的土地使用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 3、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应当与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市、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根据土地使用合同确定的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从200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也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北京市外商投资业土地使用费需要在确定土地的面积、土地的等级之后确定需要被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第四条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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