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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费用纳入特...
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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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履行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按年度进行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定点医药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奖惩。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业务考核结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考核评定。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参保人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等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评估后,根据参保人的失能状况和护理方式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来源:(一)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照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的20%一次性划转;另一部分每月按照个人账户月计入基数总额05%的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的10%,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付费,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和即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付费、病种付费、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并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建立“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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