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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
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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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的;(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五)决定终止调查的;(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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