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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是针对被判处缓期执行的或者实施了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恶性、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不适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第二...
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 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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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是针对被判处缓期执行的或者实施了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恶性、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不适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没有故意伤害罪。对于单独犯或者共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不得判处死缓限制减刑,但如果被告人系累犯或者故意伤害行为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对被告人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从立法目的来看,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并不是为了单纯加重死缓的严厉性,而是为严格执行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立即执行提供更为科学的立法依据,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即通过延长部分死缓犯的实际服刑期,充分体现死缓的严厉性,改变过去“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执行不平衡现象。 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实际上已成为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单纯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是为不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设置的替代措施,其适用对象实质是那些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但判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又偏轻的罪犯。 限制减刑针对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要是因其他犯罪而被判处死缓的,则不得适用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指的是因为下列情形被判处死缓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刑罚的同时可以同时宣告限制被告人减刑的制度 这些情形是: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被宣告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再故意犯罪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后无论经过多少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5年,加上2年死缓考验期,实际在监狱时间不得少于27年 被宣告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再故意犯罪的,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后无论经过多少次减刑,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20年,加上2年死缓考验期,实际在监狱时间不得少于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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