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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临时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代表被代理人对外履行事务的人,其代表被代理人履行事务的权利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非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首先应写明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其次,写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和具体委托的事项;最后,需要签字或者盖章。
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经过自由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委托人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代理人,他人也不得强行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为代理人。而指定代理的产生不是基于自由协商,而是由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指定而形成的,被指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代理义务。第二,委托代理主要适用于商业活动,代理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专门从事商业交易或其他经营的法人。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绝大多数都是公民个人,被代理人则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委托代理大都是有偿的,而指定代理大都是无偿的。第四,委托代理人有权随时辞去委托,不再担任代理人,而指定代理人不得拒绝或中途辞去代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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