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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滞纳金上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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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滞纳金自行政决定作出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后产生并起算,而税收征管法滞纳金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纳税、解缴税款时产生并起算。如将行政强制法滞纳金规定适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将无法解决行政决定做出前滞纳金已实际起算的问题。这会导致税法适用中发生这样一种尴尬处境:鉴于对行政机关愈发严格的司法实践现状,行政相对人完全可以迎合人民法院的裁判趋向,要求仅仅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滞纳金应自行政决定作出且逾期不履行后支付,排斥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支付行政决定作出前产生的滞纳金。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目前我国有与这方面有关的一部法律还没有实行呢,这方面实行的法律也是有的,你可以去律师事务所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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