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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犯罪分子趁机而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当的手段骗取当事人钱财。然而,当报警之后对方将款项退回该...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已构成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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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已构成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1、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当事人有欺诈的行为。 3、客观方面合同履行的结果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从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的认定上,李某属于“数额较大”应依法责令其退回所骗的财物,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上邀国库。
以欺骗手段签定协议有效,但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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