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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网络平台,综合利用检察、法制、监察、公安等多家单位的力量,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情...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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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2、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赔偿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4、赔偿义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金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告知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出示警官证。 3、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所依据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严禁刑讯逼供。 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治安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被治安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 3、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4、被治安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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