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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只需带上你的离婚判决书和你的身份证就OK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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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二、父亲死亡后,遗产怎么处理的?你与子女均有继承的权利。 三、抚养至孩子成年(18周岁)。操办婚事、买房、安排工伤、看孩子,是根据家庭情况来的,法律上母亲是没有义务的。 四、若母亲再婚,继父携助母亲将子女抚养成年,这样,女子有赡养你及继父的义务,子女有继承继父财产的权利。
离婚后孩子可以跟妈妈改名字。但是必须要经过孩子爸爸的同意。未成年孩子改名字时,应由父母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成年的则需要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要给子女改姓,需要经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给子女改姓的,另一方要求变更回来的,公安部门会办理变更手续。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综上,未经孩子父亲同意,母亲不得将孩子姓氏改随自己,更不能改随继父性氏,否则,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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