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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原因”,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形:(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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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其他组织的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向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被的、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应当配合做好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辖区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相应的帮助。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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