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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发行额度的有关规定:删除《证券法》原十六条公司债发行后累计债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短融中票发行不再受40%红线...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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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公司发行债券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累计的债券余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除到期已还本付息的债券外,剩余的债券总额。这个总额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法律对发行债券有限制,即累计的债券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发行的债券,除到期已还本付息的债券外,剩余的债券总额。这个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中发债额度的规定《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上述法规适用于所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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