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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概念及其与普通债务的区别

2024-11-26
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 1. 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答案是肯定的。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都属于破产费用,而非共益债务。 2. 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答案是肯定的。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共益债务的范围通常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 3. 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与破产债权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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