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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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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共益债权和普通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和受理前产生,这是它们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共益债权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性,包括普通债权、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允许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具体规定。 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因为它们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产生,并且总是与破产费用相提并论。但事实上,债权人认为他们享有共益债权的,也需要申报。如果管理人对此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根据新法的规定,共益债务的支付来源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他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几种: 1.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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