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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第58条是什么?

2022-09-25
检查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一)计划提出。有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稽查局报送下一年度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检查,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实施检查前两周填制《检查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经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形式下发检查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或参加检查,局内其他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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