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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
组织卖淫罪是重罪。 律师看到全案证据后才能找到足够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无罪理据或者二十几个从宽情节要逐一核对、以争取好的处理结果或者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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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施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被告人朱某某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必须的前提是有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是贾某及朱某等人从事组织卖淫的行为,认定其是以提供住宿、包房和避孕套等形式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的,且先不说是否只是贾某及朱某两个外是否有他人的参与,即便是贾某及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并没有司法机关的最终确认,同时所谓提供住宿、包房的行为却恰恰是介绍、容留卖淫罪的重要表现形式,而提供避孕套的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根据该规定,公共场所本来就应该放置安全套,不能认定提供避孕套的行为就是组织卖淫的行为。公诉机关并没有具体指控所谓的朱某及贾某有使用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卷宗材料,本案的这些卖淫女大多是其自愿来到豪邦金海岸洗浴休闲中心(以下简金海岸中心)的,与金海岸中心的关系较为松散,她们想留就留,想走就走,人身自由并没有得到控制。在性交易中,嫖资基本上虽由金海岸中心代为收取,但基本做好与卖淫女按比例日结清。辩护人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所谓的贾某、朱某是已确认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结论情况下就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有些不妥。
组织卖淫还是协助组织卖淫?依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届分 1、介绍卖淫罪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基于事先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而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 2、如何区分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和介绍卖淫罪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则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3、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可以理解为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犯,帮助犯不实施主行为。就组织卖淫罪而言,帮助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否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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