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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条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铁道、交通等部门对本系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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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安全生产相关事项中,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或签署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采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生产经营单位形成的安全生产报告、建设项目三同时概算、安全资金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三)生产经营单位形成的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报告;(四)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之前形成的检测检验报告;(五)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的报告;(六)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前,形成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八)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出租安全管理协议;(九)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十)生产经营单位形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及年度审核报告;(十一)规定的应该参与或签署意见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按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撤销注册,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二)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注册证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五)因工作过失,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六)利用执业之便,、索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八)超出本专业规定的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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