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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们后面没有签订书面的进货合同,但完全可以根据你们之间的交易习惯和购货发票、托运单等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确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按照之前的书面进货合同执行。同时,你之前的每一次进货留下的货运单、对方开具的购货发票等也可以印证你们需要的货不是这批货的型号而是之前进货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型号。据此可以要求对方退、换货。如果对方拒不退、换货,而你们又向其支付了货款的情况下,你们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并要求其返还货款。
看具体情况。一般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也只能将犯罪分子抓获,很难找回被骗的钱。如果说诈骗犯还没有把钱转走,是比较容易转回来的,如果说犯罪分子已经把钱转走了,那就很难找回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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