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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 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 计算公式: 2011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死亡职工本人工资 ×40%/月 =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死亡职工本人工资 ×30%/人 /月 =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三、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标准为: 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810元) 20倍。 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计算公式: 21810元 ×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比例 2011年 382180元增加 54020元 注: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享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社保基金支付: 1、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 4、安装辅助器具费用 5、长期护理费,伤残级别较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人确定需要护理依赖的。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至四级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8、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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