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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放射性废物送交无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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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建设、发展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电厂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核电安全;核电厂应当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核技术利用单位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年度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发证机关。
本条例所称核技术利用,是指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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