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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情况下,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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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全部责任: 1、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逃逸一方应负全责; 三、当事人一方故意破坏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中要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挂靠登记车主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车主出借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故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人(包括所有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管理人是间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从车辆运行中受益车辆管理人通过出借车辆获得经济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接赔偿责任。首先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用人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共同饮酒者 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3、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1)追尾前车的;(2)倒车尾撞后车的;(3)溜车的;(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5)逆向行驶的;(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10)不按规定超车的;(11)不按规定掉头的;(12)不按规定会车的;(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是故意的破坏以及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个时候交通事故的责任没有办法认定,那么是要对事故负全责的。如果其中一方发生事故后有条件能够报案,但是却没有报案告知交警,此时也会认定为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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