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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不可以再次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可以,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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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一审的答辩期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应诉的,视为受诉的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上诉的,上诉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应驳回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院在驳回一二审的管辖权以后,也就是表明,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法院应该及时的做出相关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然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但上诉状可以交给一审法院: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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