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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意识中与结发夫或妻扯不断的牵连。与结发没有孩子的还能好点,有孩子的孩子更是系在中间一根牢固的丝线。无论你与结发是什么原因分手的,分手时肯定是一方或双方觉得婚姻是实在无法维持了的,这“实在无法维持”六个字中间涵概着深深的创痛。然而时间不仅仅是医治创伤的良药还是抹去痛苦之记忆的秘方。当曾经的痛苦被时间过滤后,留下的就是那曾经拥有过的美好记忆。再婚夫妻彼此欣赏感情基础牢固,并细心呵护这得来不易之感情的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果彼此缺乏足够的引力感情一般,稍有不慎就会使你无意识地将此夫或此妻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去与前夫或前妻的优点和优势去比较。比来比去,久而久之,这再次婚姻就面临着解体的危险。第三,可怜天下父母心。与结发有孩子后决定分手时,为对孩子负责一般人都会慎之又慎。然而,无论你如何选择和对待再婚夫或妻,娇儿的呼唤永远是你心灵深处最柔弱的地方。一旦再婚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结发夫或妻未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异的,这时你原有的创痛也已平服,想想此婚与原婚,此夫此妻与原夫原妻的感觉也没什么两样,加之孩子在中间穿针引线,这再次婚姻也到了崩溃的边缘。当然,再婚夫妻有了自己共同孩子的除外。
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丈夫去世,任何人不得侵犯或限制妻对夫遗产的继承权;同样,妻子去世,任何人也不得侵犯或限制夫对妻遗产的继承权。 2、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进行分割,即通常所说的“先析产后继承”,共同财产的一半为生存一方财产,另外一半作为死亡一方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不得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 3、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死亡,他方仍享有配偶继承权。 4、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身份按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5、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时,配偶一方死亡的情况,应承认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对遗产份额的划分,应根据时间的长短,尽义务的多少,酌情处理。
夫妻之间的继承关系的规定,夫妻间的继承是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的。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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