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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2021-11-12
1、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消灭,或者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不得不消灭的情况。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一般不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出现法定事实,一般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除。 二、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方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上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各不相同。 3、解除劳动合同不同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 根据不同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不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从而无法达到当事人预期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诸多情况下,除了意定解除和劳动者人身受到威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都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至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各地规模不一致,相对混乱。

相关法规

《劳动法》 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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