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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1条的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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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则将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形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
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返修责任。 1、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在发包人提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要求后,施工人应当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使建设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要求。同时,施工人还应当承担该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所有费用。 2、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施工人对因自己的原因致使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工程,在发包人的要求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其质量达到了约定的要求,但此时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建设工程,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期限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发包人损失的大小,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或者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执行定金罚则等。 风险提示:书面催收工程款时应注意: 1、工程款数额要确定。预付款及结算款的金额比较好确定,因为合同上一般会直接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或数额,而结算款在结算审计完成后金额也是确定的。但工程进度款有时并不好确定,存在多方面的制约条件,一是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报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及请款书;另一方面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明确进行计量审核,导致金额无法确定。因此,对于工程进度款的催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定具体金额,其次才是对照合同付款节点进行催收。 2、做好签收工作。如通过项目部发联系函的形式,应要求发包人现场代表在催收单上直接签收(签名及签收日期),保留好签收原件;如由公司发函,则应通过挂号信、邮局快递(EMS)等方式直接邮寄至发包人公司注册地址及邮寄给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保留好邮寄凭证、发票,必要时进行公证送达。
一、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则将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具体情形如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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