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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党员问题

2022-08-11
劳动教养,是对违法违纪而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由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中第10条对劳动教养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是:“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我们认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条件的基本要求,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不再具备作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应当一律开除党籍。因此,原“试行条例”第32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这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考虑到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拟对实施劳动教养的条件作出调整,因此,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使得今后对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的处理留有余地,也更加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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