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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民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查限制为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我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限制为3个月,不能延长,3个月内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二审一般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查限制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于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查限制,根据适用程序确定,根据一审程序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查限制,根据二审程序再审适用二审程序的审查限制。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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