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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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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范围,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上述范围之外的路,都是非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说明了交警对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也符合实践中大家自行协商时的处理方法。
首先,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首先要和接到现场报警一样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并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其次,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遇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不仅不能“私了”,还应当主动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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