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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一般由几个子女协议处理。一般的做法是轮流在各个子女家住或者是住在其中一个子女家住而其他子女给赡养费。至于您提到的二儿子的情况,这种情况显然不适合安排其护理老人,但可以让其根据实际情况给付一定的赡养费。
60岁以上贫困人口,由被赡养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贫困老年人和其赡养人协商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议执行。协议书中涉及生存温饱、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住房环境、精神关爱等内容,围绕中央提出的“两不愁、三保障”扶贫目标,着眼于提高贫困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协议书中赡养费用的相关内容,根据贫困老年人及赡养人经济状况、村居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贫困标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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